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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特兰大中国商会章程

亚特兰大中国商会章程

(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七日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名称

本协会名称为亚特兰大中国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是在乔治亚州正式注册的,非盈利的团体。


第二章  宗旨

  1. 促进美籍华人和其他人士在美国开创和进行商务活动。
  2. 通过组织商务会议,讲座及信息交流活动,来增加会员的业务联系和合作机会。
  3. 开展经济,技术和文化交流活动,帮助加强美国与中国及其他地区的合作。
  4. 促进亚特兰大地区的文化活动。
  5. 为会员间的社交,联谊,合作提供环境和条件。


第三章   会员

  1. 赞成并愿意遵守本会章程,提交书面申请并按期交纳会费,经理事会接受者,方可成为本会会员。
  2. 个人会员:符合第1条要求且年满18岁之个人可成为会员。每位会员在表决或选举时拥有一票。
  3. 家庭会员:符合第1条要求之夫妇可成为家庭会员。家庭会员在表决或选举时拥有两票。
  4. 团体会员:符合第1条要求之企业,事业等团体可成为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在表决或选举时最多拥有六票。
  5. 荣誉会员:对在服务华人社区,推广中华文化和促进美中关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商会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6. 会籍期限:
    1. 会员的会籍自交纳会费之日开始,至次年年会时结束。
    2. 会员可在年会之前或年会上缴纳会费续延会籍。
    3. 如会员违背商会章程或违反联邦及州法规,商会可终止其会籍。
  7. 会员的义务和权力:
    1. 按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2. 及时更新个人资料。
    3. 不做有损商会利益和名誉之事。
    4. 有权参加由商会为会员组织的公开活动。
    5. 有权投票选举理事会理事,及表决有关议案。
    6. 有权提名理事候选人或被提名作为理事候选人参加选举。
    7. 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8. 会员会费额由理事会酌定。


第四章   会员大会

  1. 商会于每年一月或二月召开年度会员大会(以下简称“年会”)。理事会应至少提前15天将年会日期,时间和地点通告全体会员。
  2. 年会中由会长做年度工作报告,由财务理事作财务报告,由全体到会会员选举换届理事等。
  3. 决议须经亲自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方能生效。
  4. 根据需要,在年会以外的其他时间,有四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以书面签名方式申请,经理事会核准后可要求召开会员特别大会。特别大会的通知应至少提前15天发给全体会员。
  5. 出席会员特别大会的法定人数须为总会员数的一半以上。


第五章   选举和表决

  1. 理事候选人资格:​
    1. 自选举日推算,至少有半年以上当届会籍。
    2. 已经续延其下一年会籍。
    3. 须阅读商会章程并了解有关的职责。
  2. 理事候选人提名:凡符合上述理事候选人资格的会员均可被提名为理事候选人。
  3. 理事会须提前至少四周向全体会员通告所需改选的理事名额。
  4. 有意参选者,须提前至少两周书面提出。如果至年会两周前提名数仍少于所需名额,则可继续提名至满足所需名额,但最迟在年会48小时前截止。
  5. 选举理事:理事由亲自到会的会员在年会上投票产生后,经理事选举委员会核准后正式当选。
  6. 理事选举委员会:由留任不参与竞选的理事和若干名会员组成,接受候选人提名,审理候选人资格,监督执行选举程序,核准并发布选举结果。
  7. 选举会长:前任会长届满时,新任理事会在年会结束后立即召开的第一次理事会议上选出新任会长。会长人选由理事提名,多数票通过当选。会长任期两年,至下一届新会长选出时为止。如果理事在其任期第二年当选会长,则其理事任期自动延长一年。会长最多只能连任一届。


第六章   理事会

  1. 商会的管理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负责商会的各种事务和活动,负责经费的使用,负责制定各种行政制度。
  2. 理事会至少由9名理事组成。当届理事会须决定下届理事会人数,增减不超过两人。
  3. 商会设一名会长,若干名副会长,一名财务理事,一名秘书长及若干其他理事。会长是商会总负责人。会长负责商会管理工作。
  4. 理事会之决议须由多数票得以通过。
  5.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开会通知须至少提前一周发出。
  6. 由半数以上理事书面要求,可召开理事特别会议。召开特别会议之目的须提前告知全体理事。
  7. 理事会视情况需要,可成立特别委员会并授予其适当的权限。
  8. 根据需要,由会长提议,经理事会通过,商会可聘用个人或机构来协助其工作。
  9. 理事会可以召集特别会员大会。


第七章   理事

  1. 理事任期两年,会长以外的所有理事的分工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
  2. 离任会长自动成为下届理事。其他理事每年改选近半数。
  3. 财务理事负责商会的财政收入记录,收集会费。
  4. 秘书长负责记录和管理各种会议纪要和文献资料。
  5. 其他理事分管会长安排的工作。
  6. 理事因辞职,解职或其他缘故缺任,理事会可指定一名会员替任,任期至换届时为止。
  7. 会长因辞职,解职或其他缘故缺任,由理事会从现任理事中推选替任会长,任期至换届时为止。
  8. 由半数以上理事提议,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即可解除一名理事的职务。由半数以上理事提议,经四分之三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即可解除会长的职务。
  9. 如理事连续三次或累计六次缺席理事会议,即可作为自动辞职,除非理事会决定免除此项处理。


第八章   财政年度

商会的财政年度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九章   商会解散时的财务处理。

商会的资金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范畴。商会解散时,商会在付完所有的应付款之后,应将剩余款捐给具有IRS501(C)(6)或501(C)(3)资格的非盈利性机构。


第十章   理事和会员不承担赔偿和债务

  1. 理事和会员不承担由商会引发的债务。
  2. 理事和会员不承担任何由商会活动造成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经理事会或四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即可启动章程修改程序。所有修改条款的提议须事先通告全体会员。章程修改须在年会或特别大会上经至少三分之二的到会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二章  其他

  1. 生效日: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时起生效。
  2. 主导文本:本章程以中文版本为准。任何译本须由理事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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